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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逾期未交购房款 法院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 2017-04-12 13:06:03

来源: 腾讯房产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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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腾讯房产”,由楼盘网于2017-04-12 13:06:03整理提供】

讯:2015年10月份,市民孙先生购买了一处商铺,并与房产公司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即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但未再支付其他款项。由于期间资金出现了点问题,2016年初,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一年,逾期按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为付清总房价款。但一年期后交房时,孙先生最终也没有交清房款,并拒绝承担违约金,多次催讨无果,房产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经法院判决,孙先生应支付房地产公司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同时,孙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作为买方,孙先生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支付房款,可见,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孙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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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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