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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这些地方要征地了!涉及多个村居...

发布时间: 2018-09-18 16:23:49

来源: 临沂房地产

分类: 本地楼市

2168次浏览


回想上半年

临沂的拆迁消息接连不断

来了一条又一条

有人欢喜有人忧

近日,临沂又要征地了

涉及多个村居

快看看有没有你家?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8〕51号 

为提供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黄山镇安头村、柳行村,黄山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黄山镇安头村、柳行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褚墩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褚墩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褚墩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孙盛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陆庄村,册山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陆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册山街道房庄村,册山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册山街道房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傅庄街道前焦邱村、杜旦子村,傅庄街道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前焦邱村、杜旦子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赵家坝社区,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赵家坝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Ⅴ级区片每亩补偿 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5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

联系电话:0539-8289025。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8〕50号

为提供山东临沂振兴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沂堂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Ⅴ级区片每亩补偿 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4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

联系电话:0539-8289025。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8〕6号

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岚山至罗庄高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该项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拟选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部,起自梅家埠街道韩家埠社区东南(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郯城县交界处),东北走向途径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依次穿过联邦路、东外环、南外环和沂沭铁路,至朝阳街道张家坊头社区东北入沭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临沭县交界处)终止。该项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段)权属为梅家埠街道韩家埠社区、禹王城社区、凤凰墩社区(涉及原小墩村)、干沟渊社区(涉及原干沟渊村、周家庄村、东唐疃村、西塘疃村)、玉河社区(涉及原湾里村)、醋庄后社区、栗行社区(涉及原前栗行村、后栗行村、梁家洼村)、友谊社区(涉及原东滩子村、西滩子村、侯宅子村)、盛安社区(即原白家墩村);朝阳街道吴家坊头社区、张家坊头社区共2个街道11个社区集体土地及以及沂沭河管理处国有土地。该项目拟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1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邹任振 ;

联系电话:0539-8785021。

责任编辑: linyi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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